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尖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青2322民初26号
原告:青海康佑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东川工业园区西宁市城东区民和路59号3号楼2**202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2900MA7595LN9Q(1-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青海建创建设项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建国路66号19号楼12层112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0000MA758J4H48。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青海康佑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青海建创建设项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23年1月9日立案。原告青海康佑劳务服务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提交司法救助的申请资料。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青海康佑劳务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赵 永 梅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李 玲 燕
书 记 员 ***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