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建创建设项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泰建材有限公司与青海建创建设项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兰州市红古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甘0111民初195号之二 原告:***泰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红古区花庄镇青土坡村。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兰州连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海建创建设项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男,1984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 原告***泰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青海建创建设项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30日立案。原告***泰建材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泰建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泰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53元,减半收取577元,由原告***泰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