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兰州市红古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甘0111民初195号之二
原告:***泰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红古区花庄镇青土坡村。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兰州连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海建创建设项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男,1984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
原告***泰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青海建创建设项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30日立案。原告***泰建材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泰建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泰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53元,减半收取577元,由原告***泰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