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三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河北三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冀0827民初1171号
原告:***,男,1980年5月10日出生,满族,农民,住河北省承德市宽城满族自治县。
被告:河北三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火神庙综合楼602号。
法定代表人:郑永洪,职务,经理。
原告***与被告河北三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6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计5.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唐仕铁
二〇二二年四月六日
书记员  郝 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