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三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河北三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冀0827民初1180号
原告:***,男,1990年8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承德市宽城满族自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静,女,1991年3月1日出生,满族,农民,住河北省承德市宽城满族自治县,与原告系夫妻关系。
被告:河北三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火神庙综合楼6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802748452242B。
法定代表人:郑永洪,职务,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河北三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6日立案。2022年4月25日,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计5.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唐仕铁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郝 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