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802民初4863号
原告:***,男,1963年4月19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承德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翠珍,河北德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承德市双桥区火神庙综合楼602。
法定代表人:郑永洪,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冬,河北承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建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原告预交案件受理费10.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仕军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 左明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