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平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823民初2843号
原告:***,男,1978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扎兰屯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建君,平泉市兴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火神庙综合楼602室。
法定代表人:郑永洪,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建筑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050.00元,减半收取计1025.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纪宪新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秦伟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