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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某某与被告江某某物流发展有限公司等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苏0105民初9280号
原告:***,男,汉族,1982年6月25日生,住南京市秦淮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来平,南京市建邺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江***物流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建邺区奥体大街118号01幢301室。
法定代表人:张长年。
被告:南京进亨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建邺区奥体大街118号01幢301室。
被告:南京典筑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双闸路98号海峡云谷科技园5号楼803室。
法定代表人:陈卫东。
被告:南京永腾建设有限公司玺丰分公司,住所地南京市建邺区奥体大街118号01幢301室。
责任人:张长年。
被告:江苏嘉联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建邺区奥体大街118号01幢301室。
法定代表人:毕郑生。
原告***与被告江***物流发展有限公司、南京进亨建设有限公司、南京典筑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南京永腾建设有限公司玺丰分公司、江苏嘉联投资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21日立案。2019年10月25日,原告***以主体资格有误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当事人处分自己的权利,且无规避法律的行为,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予以免交。
审 判 长  徐年美
人民陪审员  吴有玲
人民陪审员  陈 霞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陈佳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