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筑设计集团有限公司

原告***与被告江***物流发展有限公司等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苏0105民初9280号
原告:***,男,汉族,1982年6月25日生,住南京市秦淮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来平,南京市建邺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江***物流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建邺区奥体大街118号01幢301室。
法定代表人:张长年。
被告:南京进亨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建邺区奥体大街118号01幢301室。
被告:南京典筑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双闸路98号海峡云谷科技园5号楼803室。
法定代表人:陈卫东。
被告:南京永腾建设有限公司玺丰分公司,住所地南京市建邺区奥体大街118号01幢301室。
责任人:张长年。
被告:江苏嘉联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建邺区奥体大街118号01幢301室。
法定代表人:毕郑生。
原告***与被告江***物流发展有限公司、南京进亨建设有限公司、南京典筑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南京永腾建设有限公司玺丰分公司、江苏嘉联投资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21日立案。2019年10月25日,原告***以主体资格有误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当事人处分自己的权利,且无规避法律的行为,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予以免交。
审 判 长  徐年美
人民陪审员  吴有玲
人民陪审员  陈 霞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陈佳琦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