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庐山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赣0483执异5号
异议人(申请执行人):江西共青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共青城市共青路第十栋一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4057319481025。
法定代表人:黄春华。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聚峰,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浙**宇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八一南路46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011472915191。
法定代表人:李志明。
在执行江西共青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浙**宇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8年7月17日作出执行案件结案通知书,江西共青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4日对该执行案件结案通知书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审查期间,江西共青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撤回执行异议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江西共青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异议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吴水林
审判员 袁喜林
审判员 汤国军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邹纬
书记员胡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