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恒信检测集团有限公司

江西恒信工程检测集团有限公司、江西共青开平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抚州市东乡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赣1029执90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江西恒信工程检测集团有限公司,住址江西省南昌市高新区京东大道681号。

法定代表人:刘恒红,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叶龙,江西恒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江西共青开平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址江西省共青城工业大道北段以南。

法定代表人:李春华,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江西恒信工程检测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西共青开平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江西恒信工程检测集团有限公司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江西省抚州市东乡区人民法院(2017)赣1029民初46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9年10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9年10月17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被执行人江西共青开平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责令报告财产令,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委托共青城市人民法院现场调查,未能查找到可供执行的财产。2019年11月4日,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民币41.8259万元,截至2019年12月22日未执行人民币41.8259万元。经穷尽调查措施,因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于2019年12月18日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艾洪仁

审判员  罗武欧

审判员  乐武平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张胜忠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