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高新执字第285号
申请执行人:江西恒信工程检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高新技术开发区京东大道**号,组织机构代码:74853975-1。
被执行人:江***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高新技术开发区艾溪村村委会办公楼**室组织机构代码:56381688-X。
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30日作出的(2015)高新民初字第24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调解书,被执行人江***置业有限公司应于2015年9月30日前支付欠款453025.36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5年12月8日立案执行,申请人要求被执行人给付458178.52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江***置业有限公司的财产状况(包括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进行了全面调查,发现被执行人江***置业有限公司未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执行标的总额458178.52元,已执行0元,未执行标的总额458178.52元。申请人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江西恒信工程检测集团有限公司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江***置业有限公司的财产线索,经调查也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高新民初字第24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向本院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徐卫平
审判员 周丽华
审判员 邓鹏羽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万 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