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宁都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730民初5025号
原告:江西恒信检测集团有限公司,住址:南昌市高新区京东大道68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7485397514。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南芳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山西华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址: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长治路103号阳光国际商务中心B座19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100783290752G。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实习),北京大成(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男,1990年10月10日生,汉族,江西省宁都县人,住宁都县。
被告:***,男,1984年1月2日生,汉族,江西省宁都县人,住宁都县。
被告:曾文彬,男,1974年10月21日生,汉族,江西省宁都县人,住宁都县。
被告:***,男,1978年9月6日生,汉族,江西省宁都县人,住宁都县。
被告:***,男,1985年4月7日生,汉族,江西省宁都县人,住宁都县。
被告:***,男,1970年8月8日生,汉族,江西省宁都县人,住宁都县。
被告:***,男,1992年9月7日生,汉族,江西省宁都县人,住宁都县。
被告:***,男,1979年2月10日生,汉族,住宁都县。
被告曾文彬、***、***、***、***、***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宁都同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江西恒信测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山西华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曾文彬、***、***、***、***、***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9日立案后,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被告已协商一致,并由**、***等八合伙人向原告一次性支付技术服务费用160000元,双方就此事不再产生纠纷,原告特向我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山西华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曾文彬、***、***、***、***、***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西恒信检测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被告山西华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曾文彬、***、***、***、***、***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已按减半实收3176元,由原告江西恒信检测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九日
书 记 员 刘 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