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恒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石屏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云2525民初368号
原告:***,男,1981年8月6日生,哈尼族,住云南省红河州绿春县。
被告:***,男,1979年1月4日生,汉族,住云南省昭通市绥江县。
被告:福建省恒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东肖镇龙腾南路14号珠江大厦九楼901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00687548274A。
法定代理人:罗明霞,职务:经理。
被告:石屏县水务局,住所地:云南省石屏县异龙镇湖滨路县政府大楼。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325250152021239。
法定代表人:白韬,职务:局长。
被告:石屏县杉老林水库工程建设管理处,住所地:云南省石屏县异龙镇湖滨路县政府大楼。
负责人:王步方,职务:管理处处长。
原告***与被告***、福建省恒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石屏县水务局、石屏县杉老林水库工程建设管理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2日立案后,原告***于2022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自愿,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290元,实际减半收取64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永才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  唐 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