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闽0823执958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福建省恒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连城县***文陂村连文路163号(财政所三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00687548274A。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上杭县泮境乡院康村民委员会,住所地上杭县泮境乡院康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4350823ME1041470G。
法定代表人:吴**锋,主任、书记。
申请执行人福建省恒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上杭县泮境乡院康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上杭县泮境乡院康村民委员会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执行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执行裁定书等法律文书,并多次查询了被执行人上杭县泮境乡院康村民委员会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证券、互联网银行、车辆、工商登记等信息。申请执行人福建省恒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上杭县泮境乡院康村民委员会于2022年12月16日达成执行和解长期还款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上杭县人民法院(2022)闽0823执958号案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六日
代理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