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恒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等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526民初3688号 原告:***,男,1989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德化县。 被告:德化县南埕镇许厝村民委员会,住所地福建省德化县南埕镇许厝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4350526ME1020477B, 法定代表人:周志鏐,该村委会主任。 被告:福建省恒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龙岩市连城县***文陂村连文路16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00687548274A, 法定代表人:***,任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男,1980年1月9日出生,汉族,现住福建省德化县。 被告:***,男,1978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德化县。 原告***与被告德化县南埕镇许厝村民委员会、福建省恒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2年10月1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以双方自行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746.50元,减半收取计373.25元,由***负担(已缴纳)。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