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翁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粤0229民初79号
原告:***,男,1979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恩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颂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颂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福建省恒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龙岩市*****。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77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普宁市。
原告***与被告福建省恒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依法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未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865.88元,减半收取432.94元,由原告***负担。原告***已预交案件受理费865.88元,本院予以退还432.94元。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王 骏
书 记 员 郭 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