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恒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福建省恒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翁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粤0229民初79号 原告:***,男,1979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恩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颂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颂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福建省恒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龙岩市*****。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77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普宁市。 原告***与被告福建省恒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依法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未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865.88元,减半收取432.94元,由原告***负担。原告***已预交案件受理费865.88元,本院予以退还432.94元。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王 骏 书 记 员 郭 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