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武进华夏花木园林集团有限公司

***与常州市武进华夏花木园林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585民初2055号

原告:***,男,1968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定远县。

被告:常州市武进华夏花木园林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嘉泽镇夏溪新东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2251153589P。

法定代表人:袁辉。

被告:**,男,1986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

原告***与被告常州市武进华夏花木园林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于2021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以双方协商解决为由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季 光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康咏凯

书 记 员  陈寒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