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苏0402执2578号
申请执行人:常州市武进华夏花木园林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
法定代表人:袁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官俊杰,江苏常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常州市天宁恒阳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
法定代表人:钱进,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常州市武进华夏花木园林集团有限公司与常州市天宁恒阳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苏0402民初112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书:常州市天宁恒阳置业有限公司应于2016年9月11日前向常州市武进华夏花木园林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355.81元;如常州市天宁恒阳置业有限公司逾期不履行,则常州市武进华夏花木园林集团有限公司有权要求常州市天宁恒阳置业有限公司另行支付违约金100000元;案件受理费27***0元,减半收取13640元,公告费300元,合计13940元,由常州市天宁恒阳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9月25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8年9月4日作出(2016)苏0402执2578号执行决定书,决定将被执行人常州市天宁恒阳置业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予以信用惩戒;并于同日作出(2016)苏0402执2578号限制消费令,限制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互联网银行、不动产、车辆、证券等财产进行了全面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现未执行到任何款物。
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认可法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调查,没有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向法院提供,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信息反馈表、执行情况告知书、询问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全面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杨峰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路朝阳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