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13民初12978号
原告陕西固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郁红星,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始科,陕西德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1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碑林区。
原告陕西固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8日立案,本案审理中,原告于2021年7月6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陕西固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相关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固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原告自愿负担。
审 判 长 穆 瑾
审 判 员 郭 瑶
审 判 员 张 丽 华
二〇二一 年 七 月 六 日
书 记 员 汤 云 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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