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阳县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渝0235执2004号
申请执行人广西富林景观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邳州市源泉银杏苗木购销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云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渝0235民初2231号具有执行内容的民事案件生效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邳州市源泉银杏苗木购销部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广西富林景观建设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偿还134220.00元,本院依法受理。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愿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在执行中,本院通过法院特快专递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等执行法律文书,要求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并如实申报财产。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信息、车辆信息、房产信息及工商信息,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2020年12月21日本院电联申请执行人告知本案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在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名单并对其限制高消费后,愿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2020)渝0235执2004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凭(2020)渝0235民初2231号判决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刘放审判员***审判员姜皓
法官助理*霆书记员*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