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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美绿花木场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桂0103民初657号之一 本院于2023年5月6日对原告南宁市美绿花木场与被告广西富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23)桂0103民初657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2023)桂0103民初657号民事判决书中第1页第十四行“汉族”补正为“壮族”。 审判员 丘 霞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