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桂0103民初657号之一
本院于2023年5月6日对原告南宁市美绿花木场与被告广西富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23)桂0103民初657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2023)桂0103民初657号民事判决书中第1页第十四行“汉族”补正为“壮族”。
审判员 丘 霞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