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桂0126民初1898号
原告广西**防水防腐材料有限公司,地址南宁市伊岭工业集中区B-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227821471530。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建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西富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地址南宁市青秀区民族大道115-1号现代国际13层1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7451191881。
法定代表人戴焜,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广西**防水防腐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广西富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29日立案。2023年7月25日,原告广西**防水防腐材料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开庭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广西**防水防腐材料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003元,由原告广西**防水防腐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