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长城通用科技有限公司

***与河南省长城通用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豫0191民初4892号
原告***,男,1989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巩义市。
被告河南省长城通用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和谐路西福禄路北1(中新大厦)号楼9层90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5169977423H。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河南省长城通用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指定的期限内预缴诉讼费,又未在规定期限内申请缓缴诉讼费。依照《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