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长城通用科技有限公司

河南省长城通用科技有限公司与河南上上置业有限公司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豫01民初4988号
原告:河南省长城通用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自贸试验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公司员工。
被告:河南上上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
诉讼代表人:河南上上置业有限公司管理人。
负责人:罗新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仟问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河南省长城通用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上上置业有限公司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10日立案。原告河南省长城通用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河南省长城通用科技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河南省长城通用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8047元,减半收取29023.5元,由河南省长城通用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