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长城通用科技有限公司

河南省长城通用科技有限公司、河南华晋达置业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0122执243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河南省长城通用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
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郑东)和谐路西福禄路北1(中新大厦)号楼9层90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5169977423H。
法定代表人:张玉东,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河南***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中牟
县郑庵镇政府活动中心三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22062665753L。
法定代表人:张淑坤,系该公司总经理。
关于河南省长城通用科技有限公司与河南***置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豫0122民初138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河南***置业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河南省长城通用科技有限公司案款900000元及利息。河南***置业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河南省长城通用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5月10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
1、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有汽车(车牌号:豫A×××××),现该车去向不明,暂未能实际扣押。本院已查封该车辆(2023年3月3日查封期限届满),申请执行人应于查封期限届满十五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继续查封的申请。
三、通过实地走访等形式对被执行人所在居住地周边群众进行了调查和了解,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的下落或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债权尚余900000元未能实现。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已发现的财产均已处置完毕,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之外,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法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河南***置业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河南省长城通用科技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员  李印召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曹松奇
书记员校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