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长城通用科技有限公司

河南省长城通用科技有限公司、河南华晋达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0122执保84号
申请人:河南省长城通用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
法定代表人:张玉东,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河南***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中牟县。
法定代表人:张淑坤,系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河南省长城通用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河南***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被申请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审查认为,被申请人的行为可能使判决难以执行,有必要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河南***置业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90000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二、银行财产冻结期限为一年,动产查封期限为二年,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查封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李印召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曹松奇
书记员校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