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长城通用科技有限公司

郑州安泰防火卷帘门有限公司与河南省长城通用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104民初1935号
原告:郑州安泰防火卷帘门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九龙工业园区振兴路与兴隆路交叉口西50米路南。
法定代表人:尹社会,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全安,河南博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省长城通用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郑东)和谐路西福禄路北1(中新大厦)号楼9层906号。
法定代表人:张玉东,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郑,女,河南省长城通用科技有限公司员工。
原告郑州安泰防火卷帘门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省长城通用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日立案。原告郑州安泰防火卷帘门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审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郑州安泰防火卷帘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吕璐璐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日
法官助理任翔
书记员闫果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