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磁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冀0427执467号
申请执行人:河南华丰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郑花路20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邯郸市智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磁县磁州镇友谊南大街21号。
法定代表人:邢贵堂,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河南华丰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邯郸市智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为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8)冀0427民初181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返还投标保证金45万元及利息,交纳案件受理费9633元,执行费6854.78元,保全费4020元。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向法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如下强制执行措施:
一、2019年7月9日,我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
二、2019年7月5日进行了网络查控,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股息红利,未查找到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三、2019年7月15日-7月25日进行了传统查控,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登记情况、住房公积金、理财产品、收益类保险,未查找到被执行财产;
四、我院干警到被执行人邯郸市智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进行现场调查,经走访,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五、2019年11月13日本院再次网络查控未找到被执行财产;
六、2019年11月20日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八、在执行过程中,因为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法律生效文书,我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邯郸市智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纳入失信人员名单并对其法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本院认为:本院依法穷尽强制执行措施,未查找到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结案标的为46.3653万元,执行到位0元。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磁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冀0427民初1812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恢复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