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581民监165号
原审原告:河南华丰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文化路128号院1号楼1606号。
法定代表人:孙瑞民,总经理。
原审被告:河南省中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林州市红旗渠大道与学院路交叉口林州建筑总部大厦A座11层。
原审原告河南华丰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与原审被告河南省中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20日作出(2019)豫0581民初6482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判决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岳志强
审判员 李更生
审判员 冯相庆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日
书记员 王晓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