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1702民初14286号
原告:***,男,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
被告:***,男,汉族,住河南省开封市兰考县。
被告:河南华丰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文化路**院**楼**。
法定代表人:孙瑞民,该公司经理。
原告***诉被告***、河南华丰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需预先交纳诉讼费用,经本院通知,原告***未能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诉讼费用,故本案应按撤诉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审判员 梁中和
二〇二一年一月八日
书记员 李盼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