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托里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新4224民初1423号
原告:新疆有色金属工业(集团)全鑫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新市区喀什东路257号有色金鑫花园小区幼儿园1-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0100666695937G。
法定代表人:冒松山,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百丰恒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骆娜,新疆百丰恒瑞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被告:***,男,1969年6月8日出生,住北京市顺义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新疆有色金属工业(集团)全鑫建设有限公司诉被告***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12月28日立案。原告新疆有色金属工业(集团)全鑫建设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审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有合理依据减、缓、免申请。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新疆有色金属工业(集团)全鑫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周斌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