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新2201执789号
申请执行人:新疆有色金属工业(集团)全鑫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新市区喀什东路257号有色金鑫花园小区幼儿园1-3室。
法定代表人:冒松山,系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哈密市海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哈密市伊州区青年南路城市花园内。
法定代表人:李玉珍,系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法院(2019)新2201民初2457号民事调解书,即新疆有色金属工业(集团)全鑫建设有限公司与哈密市海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案进入执行程序后,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于2021年12月27日书面向我院提交撤销本案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法院(2021)新2201执789号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高 磊
审判员 张小龙
审判员 龙世伦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马彦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