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有色金属工业(集团)全鑫建设有限公司

***、新疆有色金属工业集团稀有金属有限责任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富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4322民初863号
原告:***,男,1967年3月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富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琰,新疆赛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疆有色金属工业集团稀有金属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富蕴县可可托海镇文化东路28号。
法定代表人:胡春德,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辉,男,该公司规划审计部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雍,男,该公司物资装备部干事。
被告:新疆有色金属工业(集团)全鑫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喀什东路257号有色金鑫花园小区幼儿园202室。
法定代表人:冒松山,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皓,新疆百丰恒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章仁国,男,1970年10月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临海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锐,新疆博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1年4月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富蕴县。
原告***与被告新疆有色金属工业集团稀有金属有限责任公司、新疆有限金属工业(集团)全鑫建设有限公司、章仁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8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证据不足为由,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130.56元,减半收取计2,065.28元(已交纳),由***负担。
审判员 屈 云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 张晓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