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有色金属工业(集团)全鑫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开发区鑫童通讯技术有限公司、新疆有色金属工业(集团)某某建设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新0104执3756号
申请执行人:***开发区鑫童通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杜长中,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新疆有色金属工业(集团)**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
法定代表人:冒松山,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女,1973年4月21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
申请执行人***开发区鑫童通讯技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新疆有色金属工业(集团)**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新0104民特1295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依法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新疆有色金属工业(集团)**建设有限公司的存款、收入463,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变卖、拍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二、被执行人**、新疆有色金属工业(集团)**建设有限公司负担本案执行费7,095.0元,同时被执行人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三、被执行人**、新疆有色金属工业(集团)**建设有限公司承担因强制执行所发生的实际费用。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李国华
二〇二二年七月一日
书记员  路雪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