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托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4224民初729号
原告:新疆有色金属工业(集团)**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新市区喀什东路257号有色**花园小区幼儿园1-3室。
法定代表人:冒松山,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百丰恒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百丰恒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9年6月8日出生,住北京市顺义区。
原告新疆有色金属工业(集团)**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3日立案。原告新疆有色金属工业(集团)**建设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审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有合理依据减、缓、免申请。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新疆有色金属工业(集团)**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