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有色金属工业(集团)全鑫建设有限公司

新疆有色金属工业(集团)某某建设有限公司、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托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4224民初729号 原告:新疆有色金属工业(集团)**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新市区喀什东路257号有色**花园小区幼儿园1-3室。 法定代表人:冒松山,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百丰恒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百丰恒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9年6月8日出生,住北京市顺义区。 原告新疆有色金属工业(集团)**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3日立案。原告新疆有色金属工业(集团)**建设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审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有合理依据减、缓、免申请。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新疆有色金属工业(集团)**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