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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冉东方景峡风力发电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民申1746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男,1969年6月26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喜建军,新疆百丰恒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百丰恒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冉东方景峡风力发电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伊州区。 法定代表人:黄睿宇,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审第三人:新疆德西永进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审第三人:新疆有色金属工业(集团)**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 法定代表人:冒松山,该公司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冉东方景峡风力发电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新疆德西永进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及新疆有色金属工业(集团)**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新22民终7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审查过程中,2023年1月17日,***提交书面申请,自愿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彭   英   琪 审 判 员 热依拉 · 买买提 审 判 员 王       迅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李       路 书 记 员 阿里菲达·艾尼瓦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