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民申1746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男,1969年6月26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喜建军,新疆百丰恒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百丰恒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冉东方景峡风力发电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伊州区。
法定代表人:黄睿宇,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审第三人:新疆德西永进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审第三人:新疆有色金属工业(集团)**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
法定代表人:冒松山,该公司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冉东方景峡风力发电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新疆德西永进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及新疆有色金属工业(集团)**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新22民终7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审查过程中,2023年1月17日,***提交书面申请,自愿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彭 英 琪
审 判 员 热依拉 · 买买提
审 判 员 王 迅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李 路
书 记 员 阿里菲达·艾尼瓦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