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市粤绿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鼎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顺德中心支公司、**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08民终127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鼎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顺德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大良南国中路三号四楼401-405。
负责人:胡志刚。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锦文,该公司法务。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财(已故),男,汉族,1939年3月11日出生,户籍地址为广东省湛江市麻章区,
原审被告:黄国明,男,汉族,1960年6月29日出生,住广东省遂溪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庞辉明,广西海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殷日兴,广西海望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审被告:湛江市粤绿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国道207线遂溪县城月镇广前公司造林队路段西侧(遂溪县生活垃圾无害化填埋场南侧)综合楼。
法定代表人:王永婷。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捷兵,男,汉族,1978年8月26日出生,住广东省遂溪县,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荣,女,汉族,1981年1月3日出生,住广州市番禺区,该公司法务专员。
原审被告:湛江市中电绿能电动车运营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湛江市赤坎区尖嘴岭村166号第二层。
法定代表人:谢悦芬。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永忠,广东鸿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鼎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顺德中心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财(已故),原审被告黄国明、湛江市粤绿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湛江市中电绿能电动车运营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湛江市麻章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粤0811民初7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3月1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湛江市麻章区人民法院(2018)粤0811民初763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湛江市麻章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鼎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顺德中心支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850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杨伟玲
审判员  陈志韧
审判员  黎振华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陈彩华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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