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市粤绿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与黄国明、湛江市粤绿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湛江市麻章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0811民初798号
原告:***,男,1939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湛江市麻章区。
法定代理人:苏某,女,1940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湛江市麻章区,系原告***的配偶。
被告:黄国明,男,1960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遂溪县。
被告:湛江市粤绿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国道207线遂溪县城月镇广前公司造林队路段西侧(遂溪县生活垃圾无害化填埋南侧)综合楼。
法定代表人:李雪君,董事长。
被告:鼎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顺德中心支公司
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大良南国中路三号四楼401-405。
主要负责人:胡志刚。
被告:湛江市中电绿能电动车运营有限公司
住所地:湛江市赤坎区尖嘴岭村166号第二层。
法定代表人:谢悦芬,总经理。
原告***诉被告黄国明、湛江市粤绿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鼎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顺德中心支公司、湛江市中电绿能电动车运营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8日立案。由于原告***于2019年2月12日死亡,原告的诉讼请求发生变更,故原告***的法定代理人苏某于2019年9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2948.28元,减半收取6474.14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占伟强
审 判 员  黄祝林
人民陪审员  王光文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梁丽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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