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熟市润成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常熟市润成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苏0581民催26号
申请人:常熟市润成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董浜镇董徐大道259号。
法定代表人:张银芳,董事长。
申请人常熟市润成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26日立案后,依法于2018年3月27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自公告之日起至汇票到期日后30日内向本院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申请人常熟市润成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持有的号码为3250005120155206、票面金额为50000元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常熟市润成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申请费100元、公告费600元,由申请人常熟市润成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谷建昌
审判员  钱国平
审判员  杨春琴
二〇一八年八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尤 静
书记员 钱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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