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龙坤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等与新疆龙坤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新0103民初2745号
原告:***,女,1971年5月15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乌鲁木齐市天山区。
原告:***,男,1981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乌鲁木齐市天山区。
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赛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赛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疆龙坤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阿勒泰路**嘉和园小区综合楼**写字间。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天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天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陆帅,男,1970年10月9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江苏省扬州市。
被告:***,男,1966年7月20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江苏省淮安市洪泽区。
原告***、***与被告新疆龙坤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陆帅、张开贵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申请,将本案诉讼标的变更为10000元,并于同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6121.22元,本院减半收取3060.61元(原告已预交),扣减原告变更后的诉讼请求本案应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余款3035.61元本院予以退还原告魏登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邱强
人民陪审员苏越
二〇一九年七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程金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