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龙坤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新疆龙坤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新0104民初8842号
原告:新疆龙坤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新市区阿勒泰路258号嘉和园小区1栋综合楼409号写字间。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天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天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6年3月12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乌鲁木齐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衔锦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受理的原告新疆龙坤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新疆龙坤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新疆龙坤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疆龙坤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13847.22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杨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