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龙坤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新市区迎宾东路柏林建材租赁站与新疆龙坤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新0104民初5417号
原告:新市区迎宾东路柏林建材租赁站,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新市区。
经营者:**,该租赁站业主。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井然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井然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
被告:新疆龙坤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组织机构代码:79579354-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四维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德联,男,汉族,1969年2月13日出生,该公司员工,住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一般授权。
案由: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本院在审理原告新市区迎宾东路柏林建材租赁站与被告新疆龙坤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市区迎宾东路柏林建材租赁站撤回对被告新疆龙坤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2382.23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退还原告6191.11元,剩余6191.11元由原告自行承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衣长生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