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天府新区**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民初3586号
原告:**展辉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市天府新区正兴街道官塘村2组113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四川广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垚鑫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崇州市怀远镇石子村5组。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原告**展辉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垚鑫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1日立案。原告**展辉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以与被告**垚鑫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达成和解为由,于2021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展辉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展辉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613元、保全申请费1250元,由**展辉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穆虹宇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