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0财保360号
申请人:**,男,1976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英,北京中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楚仪,北京中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鑫涌算力信息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殷行路1280号嘉誉国际1101室。
申请人**于2022年7月20日向上海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鑫涌算力信息科技(上海)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4,485,387.12元或者相等价值的财产或者财产性权益予以冻结或查封。申请人提供了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担保书》作为担保。2022年8月3日,上海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后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鑫涌算力信息科技(上海)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4,485,387.12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或财产性权益。(银行存款冻结期限一年,其他财产冻结期限二年,房地产查封期限三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案件申请费人民币5,000元,由申请人预缴。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崔海艳
二〇二二年九月五日
书记员 陈 枫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