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非 诉 保 全 审 查 裁 定 书
(2022)沪0110财保360号之一
解除申请人:鑫涌算力信息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殷行路1280号嘉誉国际1101室。
法定代表人:张建梁,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敬琪,公司职员。
被申请人:**,男,1976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英,北京中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楚仪,北京中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鑫涌算力信息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5日作出(2022)沪0110财保360号民事裁定,冻结了被申请人名下的两个银行账户。2022年9月19日,解除申请人以其中一个账户内金额已经超过保全金额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其他银行账户的冻结。
本院经审查后认为,解除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解除申请人鑫涌算力信息科技(上海)有限公司名下的中国银行账户XXXX********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崔海艳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陈 枫
书记员 阮 静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