鑫涌算力信息科技(上海)有限公司

北京瀚泉饴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鑫涌算力信息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0民初11579号
原告:北京瀚泉饴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庄三嘉信苑14号楼1层3单元104-2。
法定代表人:李娜,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文彬,湖南弘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鑫涌算力信息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殷行路1280号1101室。
法定代表人:张建梁。
原告北京瀚泉饴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被告鑫涌算力信息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原告北京瀚泉饴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明确表示不交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北京瀚泉饴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白婷婷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刘天宇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