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0民初7145号之二
原告:鑫涌算力信息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殷行路1280号1101室。
法定代表人:张建梁,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敬琪,女,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上海沐洽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呼兰西路100号1幢13层B座。
法定代表人:陈荣,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健,上海联资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鑫涌算力信息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沐洽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鑫涌算力信息科技(上海)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且未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鑫涌算力信息科技(上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崔艺萍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 黄佳妮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