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0民初7145号
原告:鑫涌算力信息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殷行路1280号1101室。
法定代表人:张建梁,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敬琪,女,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上海沐洽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呼兰西路100号1幢13层B座。
法定代表人:陈荣。
原告鑫涌算力信息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沐洽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本院曾于2022年4月25日裁定本案中止诉讼。目前上海市逐步复工中,中止诉讼的原因已消除,应当恢复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恢复诉讼。
审判员 崔艺萍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 黄佳妮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恢复诉讼。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