鑫涌算力信息科技(上海)有限公司

某某与鑫涌算力信息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一审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非 诉 保 全 审 查 裁 定 书 (2023)沪0110财保282号 申请人:***,男,1986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德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鑫涌算力信息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殷行路1280号嘉誉国际1101室。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于2023年4月20日向上海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鑫涌算力信息科技(上海)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1,596,738.95元或者相等价值的财产或者财产性权益予以冻结或查封。申请人提供了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担保书》作为担保。2023年4月27日,上海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后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鑫涌算力信息科技(上海)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1,596,738.95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或财产性权益。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案件申请费人民币5,000元,由申请人预缴。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  陈 枫 书记员  阮 静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