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非 诉 保 全 审 查 裁 定 书
(2023)沪0110财保282号
申请人:***,男,1986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德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鑫涌算力信息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殷行路1280号嘉誉国际1101室。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于2023年4月20日向上海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鑫涌算力信息科技(上海)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1,596,738.95元或者相等价值的财产或者财产性权益予以冻结或查封。申请人提供了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担保书》作为担保。2023年4月27日,上海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后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鑫涌算力信息科技(上海)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1,596,738.95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或财产性权益。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案件申请费人民币5,000元,由申请人预缴。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 陈 枫
书记员 阮 静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