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厚大普成法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与鑫涌算力信息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互联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京0491民初8315号之一
原告:北京厚大普成法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苏州街20号院2号楼二层206。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淑倩,女,该公司员工。
被告:鑫涌算力信息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殷行路1280号1101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北京厚大普成法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鑫涌算力信息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2日立案。
原告北京厚大普成法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法院依法判令:1.被告立即停止侵权,立即删除网站“热播电影”(网址:http://m.rongzhijia.com/)中关于视听作品《女王进行时第二季》的相关侵权内容;2.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与合理支出费用共计10 000元(经济损失7000元,律师费3000元)。事实与理由:原告依法享有涉案视听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性质为独占专有,并享有以自身名义依法维权的权利,关于涉案视听作品的摄制情况、发表情况、权属及影响力情况详见本案证据材料。原告发现被告未经合法授权,提供上述视听作品的在线播放服务。被告的行为侵害了原告对该视听作品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给原告造成了相应经济损失。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根据民法典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原告特诉至贵院,请求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第二十五条规定:“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信息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对于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民事案件的管辖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修正)(以下简称信息网络传播权规定)第十五条规定:“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网络服务器、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均难以确定或者在境外的,原告发现侵权内容的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可以视为侵权行为地。”该规定是规范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这一类民事案件管辖的特别规定。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二十五条规定:“信息网络侵权行为……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该规定中的“信息网络侵权行为”针对的是发生在信息网络环境下,通过信息网络实施的侵权行为,并未限于特定类型的民事权利或者权益。与之不同的是,信息网络传播权规定第十五条规定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的著作权人享有的法定权利,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因此,信息网络传播权规定第十五条是针对信息网络传播权这一特定类型的民事权利,对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民事案件的管辖作出的特别规定。在确定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的管辖时,应当以信息网络传播权规定第十五条为依据。信息网络传播权第十五条明确规定,只有在“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均难以确定或者在境外”的例外情形下,才可以将“原告发现侵权内容的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视为侵权行为地。基于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性质和特点,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一旦发生,随之导致“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其侵权结果涉及的地域范围具有随机性、广泛性,不是一个固定的地点,不宜作为确定管辖的依据。本案中,北京市为原告住所地,并非被告住所地,亦不属于信息网络传播权规定第十五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本案也不存在信息网络传播权规定第十五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均难以确定或者在境外”的例外情形。因此,本院应当移送至被告住所地法院审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行政案件管辖的若干规定》,上海市杨浦区内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由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管辖,故本案移送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 判 员 贺 诚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尹娜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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