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苏02执15号
申请执行人:鑫涌算力信息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无锡昂然时代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鑫涌算力信息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与无锡昂然时代广告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上海仲裁委员会于2022年7月12日作出的(2021)沪仲案字第3157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鑫涌算力信息科技(上海)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于2023年1月30日依法受理。因被执行人无锡昂然时代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无锡市新吴区,为方便案件执行,本案指定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执行较为合适。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3)苏02执15号执行案件[执行依据:(2021)沪仲案字第3157号裁决书]指定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朱 明
二〇二三年一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郑 晓